在制造業中,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危害嚴重。生產過程中若有可燃氣體泄漏,因無報警器而難以及時發現,當氣體積聚到爆炸極限,遇明火、靜電等就會爆炸,破壞生產設備、廠房,導致人員傷亡。同時,可燃氣體可能使人中毒,危害員工生命健康。
案情簡介:
2024年02月02日,江蘇省儀征市應急管理局對揚州某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儲存的危險物品(稀釋劑2桶,每桶1噸:主要成分為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乙酸仲丁酯、PMA,閃點為30℃)場所,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該公司提供的《阻燃稀釋劑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注該稀釋劑主要成分為“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乙酸仲丁酯"等,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二氯甲烷(CAS號75-09-2)、碳酸二甲酯(CAS號616-38-6)、乙酸仲丁酯(CAS號105-46-4)均屬載明的危險化學品,該稀釋劑閃點≤30°C,屬于易燃液體具有揮發性。《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本案中,該公司未在儲存主要成分為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等、屬于易燃液體,具有揮發性的危險化學品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8.3.3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處以罰款。
防護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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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儀征應急管理,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