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備應根據下列因素進行選擇:
總體要求
1、安全原則
安全是選型的首要原則,選用防爆電氣設備須與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相適應,否則就不能保證安全。
2、符合標準要求
選用防爆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規及相關防爆標準。
3、環境要求
防爆電氣設備規定的環境條件溫度范圍為:-20~+40℃溫度過高、過低都需采取特殊的設計、試驗等措施。此外,還要考慮其他環境條件對防爆性能的影響(例如: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中普遍存在既有易燃易爆的危險,還同時受到化學腐蝕,或鹽霧、或高溫、低溫、高濕,或沙塵、雨水,或振動的影響)。對于戶外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其外殼防護等級建議不低于IP55。
4、便于維護
防爆電氣設備使用期間的維護和保養是確保安全可靠的重要保證。在相同的功能要求條件下,選擇結構越簡單越好。此外還須考慮同一工程項目內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互換性,便于維護管理。必要時,還應考慮系統運行要求,如連續運行的自動化系統應優先選用本質安全型產品。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選型
1、根據區域類別選型
根據爆炸危險場所區域劃分圖確定危險區域:0區、1區、2區,如表1:
表1 根據爆炸危險區域選擇設備保護級別(EPL)和防爆結構
注1:在1區Gb中使用的“eb"型電氣設備僅限于下列電氣設備:在正常運行中不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的接線盒和接線箱,包括主體為“db"或“mb"型,接線部分為“eb"型的電氣產品;配置有合適熱保護裝置的“eb"型低壓異步電動機(頻繁和環境條件惡劣者除外);“eb"型熒光燈。
2、根據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選型
要根據危險環境可能存在的可燃性氣體/蒸氣的種類來選擇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和溫度組別。電氣設備應按其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可能出現的任何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選型,電氣設備必須在被標志的溫度范圍內使用。
3、根據設備類別選型
電氣設備應按照表2的要求選型
表2 氣體/蒸汽分類與設備類別間的關系
當電氣設備標志適用于特定氣體或蒸汽時,沒有經過有能力機構的全面評定、證明能夠與其他氣體或蒸汽一起使用時,不能與其他氣體或蒸汽一起使用。
以瑤安YA-D400氣體報警器為例,防爆標識:Ex d IIC T6 Gb;Ex tD A21 IP67 T80℃,滿足氣體+粉塵雙環境防爆,IP67高防護等級,耐腐蝕、高溫、低溫、高濕、沙塵、雨水環境能力出眾,惡劣條件下適應性更強,優于市面上大部分同類產品。氣體報警器產品在出廠前會歷經跌落試驗、高溫試驗、低溫試驗、防水試驗、長期穩定性試驗、抗氣體干擾性等嚴苛性能測試,從源頭保障產品的高可靠性,為企業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總之,我們在確定產品防爆標志時,應綜合考慮到實際應用要求中的各種具體因素,使確定的防爆標志安全、可靠、經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