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之探測器選用
5.2 探測器選用
5.2.1 探測器的輸出可選用4mA~20mA的DC信號、數字信號、觸點信號。
5.2.2 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探測器的選用,應根據探測器的技術性能、被測氣體的理化性質、
被測介質的組分種類和檢測精度要求、探測器材質與現場環境的相容性、生產環境特點等確定。
5.2.3 常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探測器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輕質烴類可燃氣體宜選用催化燃燒型或紅外氣體探測器;當使用場所的空氣中含有能使催化
燃燒型檢測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鉛、鹵素化合物等介質時,應選用抗毒性催化燃燒型探測器、
紅外氣體探測器或激光氣體探測器;在缺氧或高腐蝕性等場所,宜選用紅外氣體探測器或激光
氣體探測器;重質烴類蒸氣可選用光致電離型探測器;
2、氫氣檢測宜選用催化燃燒型、電化學型、熱傳導型探測器;
3、有機有毒氣體宜選用半導體型、光致電離型探測器;
4、 無機有毒氣體檢測宜選用電化學型探測器;
5、氧氣宜選用電化學型探測器;
6、在氣候環境或生產環境特殊,需監測的區域開闊的場所,宜選擇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7、在工藝介質泄漏后形成的氣體或蒸氣能顯著改變釋放源周圍環境溫度的場所,可選用紅外圖
像型探測器;
8、在高壓工藝介質泄漏時產生的噪聲能顯著改變釋放源周圍環境聲壓級的場所,可選用噪聲型
探測器;
9、在生產和檢修過程中需要臨時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場所,應配備移動式氣體探測器。
5.2.4 常用探測器的采樣方式應根據使用場所按下列規定確定:
1、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宜采用擴散式探測器;
2 、受安裝條件和介質擴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擴散式探測器的場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測器;
3、當探測器配備采樣系統時,采樣系統的滯后時間不宜大于30s。
5.2.5 常見氣體探測器的技術性能應符合本標準附錄D的要求;常見氣體探測器應按照本標準
附錄E選用。
5.3 現場警報器選用
5.3.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按照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裝置或單元進行報警分區
,各報警分區應分別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區域警報器的啟動信號應采用第二級報警設定值信號。
區域警報器的數量宜使在該區域內任何地點的現場人員都能感知到報警。
5.3.2 區域警報器的報警信號聲級應高于110dBA,且距警報器1m處總聲壓值不得高于120dBA。
5.3.3 有毒氣體探測器宜帶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可帶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
一體化聲、光警報器的啟動信號應采用第一級報警設定值信號。
5.4 報警控制單元選用
5.4.1 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并應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1、能為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探測器及其附件供電。
2、能接收氣體探測器的輸出信號,顯示氣體濃度并發出聲、光報警。
3、能手動消除聲、光報警信號,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仍能發出報警。
4 、具有相對獨立、互不影響的報警功能,能區分和識別報警場所位號。
5、在下列情況下,報警控制單元應能發出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
光敵障報警信號:
1)報警控制單元與探測器之間連線斷路或短路。
2)報警控制單元主電源欠壓。
3)報警控制單元與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或短路。
6、具有以下記錄、存儲、顯示功能:
1)能記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報警時間,且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
2)能顯示當前報警部位的總數;
3)能區分最先報警部位,后續報警點按報警時間順序連續顯示;
4)具有歷史事件記錄功能。
5.4.2 控制室內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警報器的聲壓等級應滿足設備前方1m處不小于75dBA,
聲、光警報器的啟動信號應采用第二級報警設定值信號。
5.4.3 可燃氣體探測器參與消防聯動時,探測器信號應先送至按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制造
并取得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報警信號應由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輸出至消防控制室
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與火災報警信號在火災報警控制系統中應有明顯區別。